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数据分析及无罪辩点


何观舒

 
【法宝引证码】CLI.A.0107635
【学科类别】刑法分则
【出处】税与罚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江苏省;不起诉;无罪辩点
【全文】




       一、案件总数与不起诉占比

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数据分析及辩点

 

       笔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江苏省”为条件,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期间,搜索到江苏省在2014年至2018年的五年期间,一共有305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检察文书,其中起诉书为2735份,占案件总数的89.5%;不起诉决定书为321份,占案件总数的10.5%。

        此外,笔者查询了全国同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数量,一共有10949份检察文书,而江苏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量占全国案件数量的27.93%。相比较而言,全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决定书为2292份,占案件总数的20.93%,江苏省不起诉决定的占比远远低于全国同期的不起诉占比。

 

二、案件数量年份对比

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数据分析及辩点

 

        上图表是江苏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2014年至2018年的案件数量情况。从图表可以看出,江苏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8年案件数量是最高的,为1067起,虽然,2016年的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但也只与2015年的499起相差12起。

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数据分析及辩点

 

        上图表是江苏省2014年至2018年各年份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多的年份是2018年的215起,是其他年份总和的两倍,与排在第二位的2017年的57起相差158起,而2014年竟然没有一起不起诉的案件,因此图表没有显示2014年案件情况。以不起诉率而言,2018年的不起诉率约为20.15%,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而其他年份的不起诉率均低于10%。

 

三、案件地域分布

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数据分析及辩点

 

        江苏省共有13个地级市,那么,2014年至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在各地级市的分布是怎样呢?在这13个地级市当中,2014年至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量最多的城市是苏州,案件数量为930起,占全省案件数量的30.43%;排在第二位的城市是无锡,案件数量为603起,与苏州相差327起;第三位的是徐州,案件数量为251起。除了泰州、镇江、南通三市的案件数量是100以下之外,其他地级市的案件数量都在100至200起之间。

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数据分析及辩点

 

        上图表是江苏省各地级市2014年至2018年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排在第一的依然是苏州,一共118起,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36.76%;而排在第二位的是徐州,为57起;第三位的是宿迁,为44起。无锡、常州、淮安、盐城、镇江、南通等六市的不起诉案件数量均在10起以下。但是,以不起诉率而言,连云港的不起诉率是最高的,为33.96%,远远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而案件数量最多的苏州,不起诉率也人仅为13.02%。

 

四、案件数量前十的检察院

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数据分析及辩点

 

        以上图表,是江苏省内承办案件数量排在前十的人民检察院,这十家检察院承办的案件总数一共1484起,占全省案件数量的48.56%,差不多是一半之多。其中,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290起案件独占鳌头,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230起位居第二,第三名的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的200起。但入榜检察院的所属辖区而言,苏州共有四家检察院入榜,无锡有三家,宿迁、徐州、泰州三市各一家。

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数据分析及辩点

 

        在前十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方面,案件数量最多的也是苏州市所属的检察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59起拔得头筹,排在第二位的是徐州化沛县人民检察院的25起,第三名的是宿迁沭阳县的24起。从地域分布来看,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检察院当中,苏州依旧有四家检察院上榜,分别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宿迁、徐州各有两家检察院,南京、连云港等两市各有一家。

 

五、不起诉类型占比

江苏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数据分析及辩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共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笔者对321份不起诉决定按不同的不起诉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其中,法定不起诉为20起,约占6%;酌定不起诉为185起,约占58%;存疑不起诉为114起,约占36%。就作出不起诉的类型而言,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量是最高的,因此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的前提下,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不失为一个重要的辩护策略。

 

六、辩点总结

        1.无罪辩点: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没有犯罪事实

        案号: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兴检诉刑不诉[2016]2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兴化市**运输有限公司、丁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兴化市**运输有限公司、丁某某不起诉。

2.无罪辩点: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秦检诉刑不诉[2018]25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上述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的规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笔者注:《纪要》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三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处罚”。

3.无罪辩点: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号:沛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沛检诉刑不诉[2018]178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沛县**服装有限公司系他人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沛县华斯特服装有限公司不起诉。

4.无罪辩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惠检诉刑不诉[2017]7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制衣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制衣厂不起诉。

5.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案号: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邳检诉刑不诉[2018]60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青岛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通过支付开票费从王某某处购买9张徐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王某某在逃,属于关键证人证言缺失,经二次补充侦查,仍不能查清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青岛某某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无罪辩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不清,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不足

        案号: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决定书(贾检诉刑不诉[2018]14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从事为他人代购生铁的工作,根据其本人供述及开票公司徐州**铸造科技公司的相关证人证言、记账凭证等,证实票号为07558871、07558872、17128620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厉某某为他人代购生铁时从徐州**铸造科技公司开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票号是07558871的发票后被张某某卖与豆某某,但无证据证实是厉某某卖与张某某,证据链断裂;豆某某、张某某等人均未供述票号是07558872的发票的虚开事实,现无证据证实该发票系厉某某虚开;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票号是17128620的发票后被王某某卖与豆某某,但无证据证实是厉某某卖与王某某,证据链断裂。因此,关于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不清,认定厉某某虚开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7.无罪辩点:无法查清真实业务数额,资金回流和开票费支付等关键情节也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诉刑不诉[2017]4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苏州大宛食品经营部与供货商、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真实业务数额,且资金回流和开票费支付等关键情节也无法查清,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和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8.无罪辩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线证据均不足,无法证实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区检诉刑不诉[2017]53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宿迁市**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线证据均不足,无法证实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9.无罪辩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包含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数额,且无法查清真实的发票数额及虚开的发票数额,虚开的发票数额可能未达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检诉刑不诉[2018]100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起诉单位从赵某某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包含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数额,且无法查清真实的发票数额及虚开的发票数额,虚开的发票数额可能未达追诉标准,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10.无罪辩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为偷逃国家税款,参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清检诉刑不诉[2018]45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余某某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作为公司经理,为偷逃国家税款,参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作者简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电话(微信):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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