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杜兆勇

 

【法宝引证码】CLI.A.0106972
【学科类别】宪法学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摘要】对《十九信条》逐条作了学理解释,对从帝制转向宪政多有阐发,有一定的创造性。
【中文关键字】十九信条
【全文】



       《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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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
 
  《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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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版权声明,非经同意,禁止转载。《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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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信条》为什么是宪法性文件?杜兆勇律师逐条解释《十九信条》。
 
  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此为戴帽性质,而非权力性质。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此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权力性、程序性条款,与第一条同属序言性质。察晚清时局,已丧失号召力与权威性。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自第三条开始进入正题,实质上是限制皇帝之权,皇帝之权由宪法定之。宪法若更易,皇帝之权自不复存在。这就粉碎了君权神圣的鬼话,将皇帝绑架国民、绑架规律、绑架历史发展、绑架人民选择、绑架顺天应人云云神话全部推翻。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这就打破了皇帝大权乃皇家私事,臣民不得干预的神话,将家天下神话彻底打碎。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行之。”资政院(省以下为咨议局)并非学者们所说的咨询机构,而是制宪委员会,是国家巨变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废宪,仅有改良之权。对立法权的行使必须追责,否则国会要么成为无事公,要么胡乱立法。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此条的制度设计源于欧美日,目标为推重贤达名流,体现精英治国。下院可推定纯粹数人头,一称众议院。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条说明是议会制性质的政权,关于政务员是采选举制还是任命制?选举制更能体现民意、民主。否定皇族,这是当时我中华先辈们创造性的制宪杰作。二战后、苏东后都有对有劣迹、血迹的族群之公权予以限制。依此条规定,皇族仍可选任州府以下之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议会、内阁平行,不相统属,分权制衡,内阁以解散对国会弹劾,互相博弈,但一局终局,也可能同时退场。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此条解除了皇帝镇压人民、镇压反对派之权。确立政治问题政治解决,拒绝暴力弹压。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此条大大弹压了皇权,禁止令出法随,禁止皇帝口含天宪,彻底禁绝皇帝专权。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中者,由国会追认。”此条限制皇帝外交权、和战权,由国会行审议、定夺大权。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此条剥夺皇帝自定百官之权,禁止其建立个人崇拜,擅作威福。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此条禁止皇帝骄奢淫逸,耗尽民脂民膏,大撒钱之权,一唯国民公意是从。预算且递减而不加,量入为出,严禁以出定入,严禁超支。
 
  如管不住皇帝钱袋,亦必管不住其手脚,把权力关入笼子云云乃痴人说梦。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决议。”皇家不得有私产,用度由国会议定。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此条规范皇室活动,禁止装神弄鬼,蛊惑国民,混入公序良俗长久藏身,更徐图占领大雅之堂,于宪法之外、之上活动。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两院分权制衡,共组违宪审查机关,亦含创设法院丶检察院之权。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领布之。”人类主要精力不必用于争权,而应主要放在研究落实限权。此条确定议会主权,公议后皇帝非执行不可。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丶第十四、第十五丶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此条决定了资政院为国家巨变时最高权力机关,资政院并非聊备咨询之清谈馆,旧时学者之见差矣。
 
杜兆勇律师2019年春节解释于兰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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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兆勇,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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