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能否行使董事会职权?


齐精智

 
【法宝引证码】CLI.A.4109158
【学科类别】公司法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法;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
【全文】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为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董事长的职权是主持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未赋予董事长召集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长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股东会。但执行董事经公司章程授权可以行使董事会的全部职权。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章程授权董事长行使召集股东会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为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董事长的职权是主持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未赋予董事长召集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长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股东会。
 
  花木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个人行使本应由董事会这个组织机构行使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可能损害公司、股东的权益或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的权力行使,应为无效条款。原花木公司董事长姚某某在接到股东中远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后,未召集董事会讨论,也未答复。其发出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的议案内容在没有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对中远公司议案内容进行否定,超越了董事长的职权范围。中远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行召集花木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法有据。花木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效条款相关规定,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有效条款规定,林都公司请求撤销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河南林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鄢陵花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河南中远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许民终字第1029号]。
 
  二、全体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会职权授权给董事长行使。
 
  裁判要旨:《章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将上述董事会职权授予董事长,该职权的授予经全体股东即华城公司和开元公司共同同意,上述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具有法定排他性,故全体股东同意将董事会的职权授权董事长行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章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内容应为有效。
 
  案件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2民终2764号。
 
  三、执行董事经公司章程授权可行使董事会的全部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齐精智律师认为,执行董事经公司章程授权可以行使董事会的全部职权。
 
  综上,董事长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股东会。但执行董事经公司章程授权可以行使董事会的全部职权。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本文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敬请及时联系我们。

      运营单位:北大法宝学堂 客服电话:010-82668266-808 客服手机:15801349397(微信同号)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网课程中老师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