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运用


何观舒

 
【法宝引证码】CLI.A.0108330
【学科类别】刑法分则
【出处】税与罚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浙江省
【全文】



前言   笔者曾于5月30日撰写了《浙江省2014-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数据分析及无罪辩点》一文,文中对浙江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823份不起诉决定书按不起诉类型进行分类,其中,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一共有787份,约占不起诉决定书的96%。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案件数量的占比是如此之高,因此,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不失为一个重要的辩护策略。   为此,笔者搜集了浙江省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一共搜集了131份不酌定不起诉决定书,从中归纳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所考虑的因素,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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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所谓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条依据,适用酌定不起诉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税额考虑   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需要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罪条件,而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虚开税款的数额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可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已调整至五万元以上。因此,在数额方面,必定是超过五万元的检察院才会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那么,具体超过多少检察院会考虑适用酌定不起诉?哪个税额区间适用会考虑酌定不起诉?   笔者统计了所搜集的131份酌定不起诉决定书,以五万元为组距进行分组(考虑到虚开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数据较少,因此二十五万元以上的统一编成一组),共分为五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十万元以上至十五万元;十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至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其中以上不包括本数),具体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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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图表来看,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最多的是税额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这个区间,在131起案件中有51起案件的税额是在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区间的,约占39%;其次是十万元以上至十五万元的区间,共有36起案件,约占27%。值得注意的是,虚开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案件,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共有15起,约占11%。这15起案件当中,最低的税额为258091.92元,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瓯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办理;最高的税额既然达到866600.41元,亦是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瓯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办理的,其中案件的税额三十多、四十多万元的占据多数。   1.案例: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2015年11月份以来,浙江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9%开票手续费的形式取得乐清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合计金额2912357.55元,税额495100.77元,价税合计3407458.32元,并于同期申报抵扣。   2.案例: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瓯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明知其公司与温州**服饰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先后向温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共计人民币2652778.1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50972.23 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103750.37元。   3.案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43号)   2017年1月至10月,*丁公司开具受票单位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其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丁公司为*甲公司虚开,涉及价税合计2684907.11元,税额为390114.71元。   4.案例: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54号)   上述24张发票受票单位均为**有限公司,税额合计368576.28元,价税合计2536672.2元。   三、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情节考虑   当然,检察院在作出酌定不起诉时,不仅只是考虑税额,还要综合地考虑其他方面的量刑情节,对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才会考虑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那么,《刑法》规定了哪些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呢?《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这些条款都有关于免除刑罚的规定。   虽然上述条款有关于免除刑罚的规定,但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还会综合其他方面的因素才会考虑适用不起诉。例如,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在131起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仅适用单个情节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不多,如仅适用自首的案件为15起;仅适用坦白的案件为7起;仅补缴税款的案件为8起。其他的案件都是存在多个情节,如存在自首情节,并且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的;或者存在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偶犯,并补缴税款的。   1.案例: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上力电器有限公司不起诉。   2.案例: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甬仑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宁波**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单位宁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宁波**物流有限公司及时补缴了国家税款,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缴纳了罚金和滞纳金。   第三,被不起诉单位宁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波**物流有限公司不起诉。   3.案例: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现已补交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作者简介】

何观舒,广强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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