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候海军

 
【法宝引证码】CLI.A.0108205
【学科类别】司法制度
【出处】光明学术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关键字】纠纷解决;司法程序;法律解读
【全文】



       法国社会及其立法部门的共识是,劳资关系问题是法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所在。为此,作为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法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很早就纳入劳动法加以规定,从19世纪开始的法国劳动立法始终把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法国劳动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国协调劳资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典》。其第五卷专门规定为《劳动冲突》,其中用两部分内容(第一编为“个人冲突、劳资调解委员会”,第二编为“集体冲突”),专门规定了集体劳动争议和个别劳动争议不同的处理制度。
 
  将劳动争议区分为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司法处理程序
 
  根据法国《劳动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因劳动合同产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如罢工等,由大审法院管辖;国家与雇佣的公务员发生的劳动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因雇佣人与受雇人个人就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由劳资争议委员会管辖;家长与看管小孩的保姆之间、海员与雇佣的船主之间的劳务纠纷由小审法院管辖。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由律师公会会长裁决,不服裁决的直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劳动事故纠纷及劳动保险纠纷,由社会保险法院管辖。
 
  对于集体争议,专门设立调解机构,按照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
 
  根据《劳动法典》的规定,集体协议由企业主或企业主联合会与工会或雇员联合会谈判签署,报就业局备案。集体协议是指全国性的行业协议、地区性协议和企业协议。集体协议包括企业主要经营范围、雇用和辞退工人的条件、工资分类及休假等内容。
 
  法国工会的力量比较强大,全国性的行业工会就有200多个,行业协议一旦签订,对该行业雇主和工人都具有约束力。法国企业每年年初都要举行一次由劳资双方代表参加的集体谈判,签订或修订劳动合同,谈判中双方在席位分配等方面实行对等原则。《劳动法典》规定了工人最低的工作待遇和条件,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修改协议的重要前提是,必须证明新协议比旧协议对于工人劳动待遇和工作条件的约定要比旧协议好。
 
  对于集体劳动争议,法国设立了全国及各地区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召集劳资双方代表进行调停,目前调解程序尚未发展为集体争议处理的必经劳动经程序;对于调解失败或者不愿接受调解的,则可自愿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不具有可诉性。只有仲裁裁决越权或者违反法律,才可向最高仲裁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最高仲裁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在调解和仲裁程序之外,法国劳动法还规定了“中间人调停”制度。发生集体争议后,劳动事务部长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停程序,向双方提出劝告和解决争议的建议,但是这种建议并无法律上的效力。
 
  将个人劳动争议纳入司法处理程序
 
  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劳资争议委员会。
 
  法国劳动争议很少通过企业内部的机制调解协商解决,基本上都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国建立有一套以“劳资争议委员会”这一司法机构为核心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
 
  劳资争议委员会是法国劳动争议的第一审司法机构。该委员会受理所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个人性劳资纠纷,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和试用合同纠纷案件,不处理集体争议。目前在法国各地设立有208个劳资争议委员会。
 
  劳资争议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按照审理案件的类型,劳资争议委员会一般设有5个审判庭分别负责不同行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每个审判庭至少拥有8名以上的法官,且劳资代表对等。
 
  处理个人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由经选举的非职业劳动法官审理。
 
  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需要审判者熟知劳动法律及劳动行业习惯,因此,劳动争议委员会负责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官均为非职业的劳动法官。他们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劳动法官的选举分别在两个对立的群体雇工方和雇主方中进行。
 
  在审理案件中,审判庭法官的组成方式比较特殊,它由两方面的人员组成:一方是从雇工方群体中选举的法官,另一方是从雇主方群体中选举的法官,每个案件的合议庭均由四名法官组成,雇佣人法官和受雇人法官各两名。劳资双方法官正反两种意见相等时,则由一名普通法院民事庭的专业法官来作出最终判决。目前,全法国有近15000名劳动法官。他们在大审法院宣誓后,便履行法官职责,与普通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调解是诉讼程序中一个前置的必经环节。
 
  劳动争议诉讼必须遵守调解前置的原则,故劳资争议委员会专门设立调解办公室。由一名雇佣方法官和一名受雇方法官组成,职责是事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由两名法官轮流主持。如果能够调解成功,法官制作调解笔录结案;如果调解不成,案件进入审理。案件调解程序是必经程序且非公开进行,当事人需亲自到庭。
 
  劳资争议委员会对于标的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判决为一审终审。
 
  劳资委员会受理的个体劳动争议最低标的数额的标准是不断调整的,1999年规定的数额是22000法郎,目前规定的标准是4000欧元,对于低于这个数额的案件,劳资争议委员会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超过这一限额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社会庭,对于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社会庭,但仅限于法规解释或者技术性争端。
 
  由上,法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将司法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对集体劳动争议和个人劳动争议,分别设立了不同的程序处理;在个人劳动争议处理中,既可以调解,又可以判决,兼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劳动业务特殊性的要求;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中,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另外,近年来,法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作了一些改革,突出表现在政府在调解雇佣关系方面的主动性加强;司法机关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增强和突出。

 

【作者简介】
侯海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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